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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进校园 普法又育人
2013-04-20 12:16 学生记者 罗敏娟 

 

   本报讯 4月17日下午两点,陕西省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法官在我校人文学院模拟法庭二审工程施工建筑合同纠纷案,让法庭走进校园,前来听审的近100名同学亲眼见证了法庭审理的程序与规则,了解了有关合同的法律,提高了法律意识和知识。

   此案中原告甲公司控告被告乙公司违背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协议书》。原告称自己履行了甲方义务,而乙方施工缓慢,逾期完工,致使原告所售商品房全部延迟交房,且须向业主交付巨额延迟交付赔偿金。原告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因其工期工期延误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且承担诉讼费用。乙方称工期延误在于建筑方而非被告施工方,由于建筑方面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施工,不能证明施工方工期延误;另外,延迟交房属于甲方自己的责任,业主损失应由甲方自己承担。

   双方经激烈辩论,法庭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甲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一审未查明事实真相,认定事实严重不清;一审无视合同“竣工验收支付”的约定,以工程竣工代替工程验收,适用法律错误;一审程序不当,合议庭人员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影响了公正审理。此次二审在我校进行。

   在法庭调查中,甲方认为一审中乙方提出原告增加了工程量无依据,且因为其工程逾期耽误了其他非乙方所包工程的进行。乙方的答辩意见为甲方加层的建筑要求增加了建筑量,应增加相应的工期;上诉人对竣工时间有曲解。

   听完双方的答辩,审判人员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是否存在乙公司收到甲公司有加层要求的通知?违约金中是否包涵一公司否认的电梯、门窗等工程?本案是否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责任在谁?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顺延日期有无事实依据?何时竣工?工程交付与否?

   在举证质证阶段,上诉人拿出合同补充条款、工程审查会议纪要、节能质评报告、质量保修合同、竣工质评报告等十二件证据证明被告未能按合同中的日期完工,应按要求赔偿原告损失。乙方代理人认为实际验收工程时间不能当做工程竣工时间,枝节问题不能否认竣工实际。

   法庭辩论中,上诉人坚持按合同乙方工期延误是事实,因工期延误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也是事实,乙方应赔偿自己的损失。被上诉人说,开工竣工报告都证明自己未延期,分包项目导致整体项目工期延长是上诉人自己的问题,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本案最终因被上诉人不同意调解致使法庭调解不能进行,本次审理到此为止,处理详情下次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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